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 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处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劣势地位。
- 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行政法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没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
注意:行政法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没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
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即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2. 合理原则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合理性。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关于合理行政,必须掌握“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例如,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合理补偿被拆迁人。
3.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 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 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 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法的安定性需要,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限制“朝令夕改”和“出尔反尔”的行径,以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职权与法律责任应当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 行政效能原则:所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 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6.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 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 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主体
(一)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特征
-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权)
-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名)
- 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责)
(三)范围
- 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还包括
- 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 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
- 内设机构:授权才有。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例如,当审计机关对税务机关进行审计时,税务机关就是审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税务机关要盖办公楼,要到规划局或房管局批地,税务机关就是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