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法律法规
行政法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解释

  • 行政复议:类似于行政诉讼,但更为便捷和高效,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例如,某人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决定或措施,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例如,某企业申请营业执照被拒绝,这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解释

  • 合法:行政复议必须依据法律进行。例如,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公正:行政复议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例如,复议机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 公开:行政复议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例如,复议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 高效:行政复议应当迅速、及时,避免拖延。例如,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便民、为民:行政复议应当方便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例如,复议程序应当简便易行。
  • 有错必纠:发现错误必须纠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例如,复议机关发现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解释

  • 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例如,某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 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例如,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查封。
  • 行政许可:如营业执照、建设许可等。例如,某公司申请建设许可被拒绝。
  • 征收征用: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例如,某地政府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建设。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四、申请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2.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五、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 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复议机关

概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种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 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 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