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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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合同编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订立应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解释:

  • 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邀请,表明发出者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愿。
  • 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仅仅是邀请他人提出要约。

举例:

  1. 要约: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卖家发布"全新 iPhone 13,5000元,先到先得"的信息。
  2. 要约邀请:商场发布"周末大促销"的广告。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重点: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解释: 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有任何实质性的不同,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而是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和新的要约。

举例: 甲方要约出售一辆汽车,标价10万元。乙方回复愿意购买,但只愿意支付9万元。这种情况下,乙方的回复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二)合同编新修

1. 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解释: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网页表单等。

举例: 在淘宝上购物时,点击"确认订单"按钮,即视为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

2. 霸王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说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1.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3.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重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举例: 某健身房会员卡协议中规定"会员因任何原因退卡,所交费用概不退还",这种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3. 禁止放高利贷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释: 高利贷是指超过法定或者市场正常利率的借贷行为。禁止高利贷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举例: 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收取年利率30%的利息,远超过法定上限,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

(三)违约责任

1.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债务关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 损害赔偿
  • 违约金
  • 定金
定金的适用
  1.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定金罚则":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重点: 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解释: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它既是合同订立的证明,也是履行合同的担保。

举例: 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100万元,张三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如果张三违约不买房,则损失10万元定金;如果李四违约不卖房,则需要返还20万元给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