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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人格权编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系列与其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

  • 生命权
  • 身体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
  • 名称权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 隐私权等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的特征:

  1.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2. 不可放弃
  3. 不可转让
  4. 不可继承

解释:人格权的这些特征体现了其与生俱来、不可分割的性质。例如,一个人不能"出售"自己的姓名权或放弃自己的健康权。

(二)人格权的分类

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 生命权

  • 定义: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
  • 保护范围: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举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过失致人死亡等行为都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2) 身体权

  • 定义: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 保护范围: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特殊规定: a. 器官捐献: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应采用书面形式或遗嘱形式
  •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决定捐献(书面形式)

b. 性骚扰:

  • 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c. 非法拘禁和搜查:

  • 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殴打他人、非法拘禁、强制搜身等行为都是对身体权的侵犯。

(3) 健康权

  • 定义:自然人享有的维护自身身心健康的权利
  • 保护范围:身心健康
  •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举例: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他人健康等行为都是对健康权的侵犯。

2. 姓名权和名称权

(1) 姓名权

  • 主体:自然人
  • 内容: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 限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规定。

(2) 名称权

  • 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
  • 内容: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保护:禁止干涉、盗用、假冒等侵权行为

举例:未经许可使用知名人士姓名做商标、冒用他人公司名称进行商业活动等行为都是对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犯。

3. 肖像权

  • 定义:自然人对自己外部形象的支配权
  • 内容: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的定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保护规定:

  • 禁止丑化、污损或利用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
  •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公开肖像

举例: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利用AI技术制作名人换脸视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4. 名誉权和荣誉权

(1) 名誉权

  • 主体: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定义:民事主体对自身社会评价的维护权
  • 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 名誉的定义: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 荣誉权

  • 主体:民事主体
  • 保护:禁止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禁止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举例:在网络上散布他人虚假丑闻、无故剥夺他人获得的奖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名誉权或荣誉权的侵犯。

5.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 隐私权

  • 主体:自然人
  • 保护: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 隐私的定义: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个人信息保护

  • 定义: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范围: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举例:偷拍他人私生活、未经授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对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