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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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婚姻家庭编

(一)结婚的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这一条款强调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婚姻或强迫婚姻。例如,父母不能强迫子女与其不愿意的人结婚。

  2.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注意:这是法定结婚年龄,旨在确保双方具有足够的成熟度承担婚姻责任。

  3. 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解释:即使双方举行了婚礼,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也不被认定为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为这段婚姻从未存在过。例如,如果一个已婚男子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这第二次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可撤销婚姻

  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举例:如果一方被威胁或被迫结婚,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解释:重大疾病通常指可能严重影响婚姻生活或后代健康的疾病。例如,某些遗传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四)离婚

1. 协议离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这30天的冷静期是为了给双方充分的时间考虑,防止冲动离婚。

2.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1)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释: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特殊群体(如军人)和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性。

3. 离婚的过错赔偿

有以下情形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举例:如果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妻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