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法律法规
行政法
行政处罚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

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申诫罚

  • 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批评。
  •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财产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收缴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或非法物品。

3. 行为罚(能力罚)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暂时或永久取消违法行为人的某些资格或许可。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或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些活动。

4. 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短期拘留。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

1. 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主体

  • 一般行政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综合执法机关: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具有独立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但不具有独立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管辖规则

  • 一般情况: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比如县公安局、区环保局等。
  • 管辖权下放: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2.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1)处罚原则

  • 公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
  • 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参与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应急: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具体程序

  • 一般程序:调查检查应主动出示证件→告知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报负责人决定(严重的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场宣告交付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按民诉程序送达(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
  • 简易程序
    • 条件: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警告或罚款(公民200以下,组织3000以下,治安处罚200元以下)
    • 程序:表明身份→告知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当场宣告送达决定书(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听证程序
    • 条件:下列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程序:告知→5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质证→听证笔录

执行程序

  • 原则:罚缴分离
  • 当场收缴罚款
    • 适用简易程序处10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 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实体规则

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不处罚

  1.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2.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3.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4.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

  1. 有较严重后果的;
  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