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法律法规
宪法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1. 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2. 代表名额: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3. 任期: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4.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职权

  1. 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新增)。
  10.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 提出议案
  2. 审议议案
  3. 表决议案
  4. 公布法律、决议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组成和任期

  1. 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务。
  2.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解释法律
  4.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5.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7.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8.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9.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10. 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
  11.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
  12.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 决定特赦
  18.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
  19.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1. 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 任期:国务院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选举:全国人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会议制度

  1. 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
  2. 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每周召开一次。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职权

  1.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7.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四、国家主席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任职条件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三:

  1. 政治方面: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

职权

  1.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5.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6.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7.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主席职位补缺

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位置。

五、中央军委

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与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六、司法系统

(一)人民法院

性质和地位

我国的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领导体制

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地位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七、国家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组织体系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 主任
  • 副主任若干人
  •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重点解释:

  • 监察权: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权力。
  • 独立行使:指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重点解释:

  •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

监察对象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重点解释:

  • 公职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负责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

举例: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公立大学的校长、院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