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这个概念直接体现犯罪的三个特征:
-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刑事违法性
- 应受刑罚惩罚性
解释:这三个特征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例如,偷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刑法规定,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因此构成犯罪。而轻微的违规行为,如闯红灯,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而是作为行政违法处理。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1. 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段 | 责任类型 | 适用情况 |
---|---|---|
不满12周岁 | 无刑事责任年龄 | 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 特殊情况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 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16周岁以上 |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 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 |
注意: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释: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而制定的。例如,一个13岁的孩子实施了普通偷窃行为,通常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采取教育为主的措施。但如果这个13岁的孩子故意杀人,且情节极其恶劣,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类型 | 定义 | 法律后果 |
---|---|---|
无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 应负刑事责任 |
注意: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例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人在幻觉状态下伤害他人,可能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一个轻度抑郁症患者犯罪,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观方面
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 犯罪故意
明知道该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要实施该危害行为。
- 直接故意:明知 + 会 + 希望
- 间接故意:明知 + 可能 + 放任
举例:
- 直接故意:甲为报复仇恨,明知开枪会导致乙死亡,并希望这个结果发生,于是开枪射击乙。
- 间接故意:丙在酒后驾车,明知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抱着"可能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继续驾驶,最终造成事故。
2. 犯罪过失
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举例:
- 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生在手术时忘记清点手术器械,导致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工程师明知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但认为自己技术高超可以克服,结果导致建筑物倒塌。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解释:犯罪客体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或利益。例如:
-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危害行为:
- 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 法律明文规定
- 职务或业务要求
- 先行行为
举例:
- 作为犯罪: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
- 不作为犯罪:
- 法律明文规定:父母虐待子女罪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 职务要求:铁路员工玩忽职守导致火车相撞。
- 先行行为:肇事司机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
三、排除犯罪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1. 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解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武力来保护合法权益。例如,当遭遇抢劫时,受害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反击行为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2. 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主观条件: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举例:小王下班回家时,遭遇歹徒持刀抢劫。小王用随身携带的雨伞击打歹徒的手臂,使其放下刀并逃跑。这种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构成要件:
- 起因:抢劫是现实的不法侵害
- 时间:抢劫正在进行
- 主观:小王意图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 对象:防卫行为针对抢劫者本人
- 限度:使用雨伞击打手臂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如果小王在上述例子中,在制服歹徒后继续殴打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歹徒,导致其重伤,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4. 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如果歹徒持枪威胁要杀害小王,小王在反抗过程中导致歹徒死亡,这种情况下小王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权的范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当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解释: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在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而且避险行为可能会损害无辜第三方的利益。
2. 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 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 > 健康权 > 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举例:在一场严重的山火中,消防员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到整个村庄,决定炸毁一座无人居住的房屋作为防火隔离带。这种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所有构成要件:
- 起因:村庄面临被山火吞噬的现实危险
- 时间:火势正在蔓延,情况紧急
- 对象:损害了房屋所有者(无辜第三方)的财产权
- 主观:消防员意图保护整个村庄的安全
- 限度:损毁一座房屋的财产损失小于整个村庄可能遭受的损失
3. 特殊规定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他们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解释:例如,消防员不能因为火势太大就放弃救火;船长不能为了自己的安全而抛弃乘客。这些人由于其特殊的职责,必须在危险情况下尽到自己的义务。
四、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阶段或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态:
1. 犯罪预备
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成立要件
-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法律后果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中的初始阶段。例如,甲计划抢劫银行,购买了面具和玩具枪,但在前往银行的路上被警察拦下检查而未能实施抢劫。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
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成立要件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犯罪没有得逞
-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法律后果
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解释: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未能完成的状态。例如,乙持刀入室欲行凶杀人,但被被害人的呼救声惊动邻居而逃跑。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
3. 犯罪中止
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成立要件
- 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 客观上:中止犯罪行为
- 空间上:在犯罪过程中
- 结果上: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法律后果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释:犯罪中止是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主动放弃并归还赃物。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
4. 犯罪既遂
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得逞,即发生了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成立要件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解释: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完全实现的状态。例如,丁成功盗窃了他人财物并将赃物带离现场。这种情况下,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重点解析:犯罪形态的比较
-
预备与未遂的区别:
- 预备阶段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已经着手实行但未得逞。
- 预备的危害性通常小于未遂,因此处罚也相对较轻。
-
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 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而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
- 中止犯通常会得到更宽大的处理,体现了刑法鼓励犯罪人悔改的政策。
-
中止与既遂的界限:
-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结果尚未完全实现的阶段,一旦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就不能认定为中止。
- 例如,在伤害罪中,如果行为人已经造成被害人轻伤,即使后来主动送医救治,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处理。
-
未遂与既遂的实践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未遂与既遂对于量刑有重要影响。
- 某些犯罪(如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可能导致定罪量刑的显著差异。
五、共同犯罪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
一般共犯:没有特殊组织形式。
- 发挥主要作用的主犯承担参与或组织的全部刑事责任。
-
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 首要分子承担集团的全部罪行。
解释:共同犯罪强调的是"共同"和"故意"两个要素。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银行抢劫案,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但如果甲、乙在开车时因疏忽大意共同撞伤行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各自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
(二)种类
1. 主犯
定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举例:在一个盗窃团伙中,负责策划、分配任务和指挥行动的成员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2. 从犯
定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后果: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举例:在上述盗窃团伙中,负责望风或提供交通工具但不直接参与盗窃行为的成员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3. 胁从犯
定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后果:对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举例:如果一个人被犯罪团伙以伤害其家人为威胁,被迫参与犯罪活动,可能被认定为胁从犯。
4. 教唆犯
定义: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举例:甲怂恿未成年人乙去偷窃,甲就是教唆犯,且因为教唆对象是未成年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重点解析: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
共同故意的认定: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可以是事先商议形成,也可以是临时起意。例如,甲原本打算独自实施盗窃,但在现场遇到朋友乙,临时邀请乙一起作案,乙同意并参与,这种情况下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
主从犯的区分: 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于量刑有重要影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是组织者、领导者)
- 犯罪行为的具体参与程度
- 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
-
胁从犯的认定: 认定胁从犯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难以抗拒)
- 被胁迫者的主观态度(是否有明显的不情愿)
- 被胁迫者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
-
教唆犯的特殊性: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特殊地位:
- 教唆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即使被教唆者没有实施犯罪
- 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教唆者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处罚
- 教唆未遂的,可以比照未遂犯处罚
-
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
-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按照各自的罪行和责任分别处罚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共同策划抢劫银行。甲负责组织策划,乙负责驾驶逃跑车辆,丙负责持枪威胁。在抢劫过程中,丙因紧张开枪打死了一名保安。
分析:
- 甲作为组织者,属于主犯,需要对整个抢劫罪负主要责任。
- 乙作为司机,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仍需承担抢劫罪的责任。
- 丙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属于主犯。
- 对于保安死亡的结果,如果在共同的犯罪计划中没有杀人的故意,丙可能需要另外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甲和乙可能不需要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