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法律法规
宪法
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政体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基本国体,指的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指的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二)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 一般规定: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 实质平等
    • 同票同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 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 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2. 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 地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参政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

民族自治权

  1. 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指自治地方的人大)。
  2. 行政管理权: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地方性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3. 没有司法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本质特征

  1.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 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

  • 专属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 修改提案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解释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 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七)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宪法修正案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重点解析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现有的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等。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宣誓忠于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制度。此制度旨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感。

  • 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需经全国人大通过。
  •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等。

举例

  •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 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需公开宣誓忠于宪法,履行法定职责。

(八)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

  •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 矿藏、水域、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政策

  •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重点解析

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 全民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
  • 集体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某一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

举例

  • 全民所有制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
  •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一些农村合作社。

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或私人联合体所有的经济形式。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 个体经济:指个人或家庭经营的经济形式。
  • 私营经济:指私人资本投资经营的经济形式。
  • 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举例

  • 个体经济:如个体户经营的小商店。
  • 私营经济:如阿里巴巴集团。
  • 三资企业:如一些外资独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工厂。